[案情]
请求人:泛博罗航运人限公司(下称泛博罗公司)
被请求人:宝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宝矿公司)
2009年1月15日,泛博罗公司所有的“阿绍斯”轮承运13.6万余吨铁矿粉抵达宁波港。该轮航次租船人北京首荣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委托其代理人思达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思达公司)与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港务公司)签订港口作业合同。1月18日,该轮靠泊卸货。同月20日,因发现舱内有大量积水,无法继续卸载剩余的7000吨铁矿粉,该轮重新移至锚地。宁波海事局对“阿绍斯”轮进行了安全检查,并于2月6日发出“禁止离港通知书”,认定该轮处于不适航、不适拖状态。2月20日,泛博罗公司为避免船舶受扣押,就可能存在的货损向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宝矿公司出具30万美元担保。此后,航次租船人和货方均未联系靠泊作业事宜,“阿绍斯”轮继续锚泊等候。2009年3月2日,泛博罗公司以宝矿公司违反提单下的收货义务,造成船期损失持续扩大为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强制令申请,要求责令宝矿公司立即安排“阿绍斯”轮靠泊,完成卸货。
[审理与执行]
宁波海事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泛博罗公司的请求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有关规定,于3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并发出海事强制令,命令:被请求人宝矿公司立即安排“阿绍斯”轮靠泊,完成卸货事宜;同时又向港务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宝矿公司收到海事强制令后,即向港务公司提交了卸货作业申请。但港务公司认为,原港口作业合同系由思达公司出面签订,港务公司与船东及宝矿公司均没有合同关系,而思达公司则以没有委托人的指示为由拒绝办理船舶靠泊卸货事宜,且海事部门的“禁止离港通知书”还未撤销,因此无法接受宝矿公司的卸货作业申请。通过与海事局、港务公司、船货双方及其代理等单位的多次协调,海事局于3月11日对“阿绍斯”轮发出“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宁波航姆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航姆公司)作为船东代理于4月17日直接与港务公司另行签署了卸货协议书。五天后,“阿绍斯”轮终于顺利卸完剩余货物,驶离停泊了三个多月的宁波港。
[评析]
金融危机导致船舶租金大幅下跌是本案纠纷的深层原因。表面的案件当事人是实际承运人和收货人,而背后博弈的利害关系人则是船东与期租人。本来船东可以无需在意候泊时间的长短,只需按日计算租金。但在租船价格持续大幅下挫的经济环境下,船东明显担忧期租人的财务状况,而且也未收到相应的应付租金,不过船东又不可能主动解除高价租船合同。从租船人的角度出发,则千方百计想摆脱租约。一方面,船东怕租费账单最终无法兑现,不肯继续呆在港口,但又不敢自作主张将货物卸往就近港口或开船离港;另一方面,期租人则对船舶不闻不问,不给任何指示;同时,货方不急于用货,消极对待卸货事宜,航次租船人默契配合着期租人。各方都在等待对方先犯错,因此造成了巨轮长期滞港的局面。此时船东不断向港口部门施压,船籍国领事机构也曾向港口局发函表示关注,给宁波港的对外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在纠纷陷入僵局的情况下,船东提出了诉前海事强制令申请,海事法院即依此法定程序为当事人搭建了一个协商解决问题的平台。
一、被请求人的确定
本案涉及的关系人众多,除请求人外,还有期租人、航次租船人、收货人、船务代理公司及港务公司。只要船舶还在租期内,期租人放任船舶滞港就不具有任何违约性质,对本案争议的问题也就没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航次租船人委托思达公司办理船舶卸货事宜,本是解决纠纷的最关键环节,但该公司只与期租人和收货人存在合同关系,对请求人无法定和合同义务;而思达公司及港务公司与请求人均无合同关系,也都不存在必须签订新合同的义务。只有收货人宝矿公司适合作为本案的确被请求人。因为该公司持有正本提单,及时提货是其负有的合同义务,而“阿绍斯”轮长期滞港,船东所称的巨大损失有明显的合理因素。
二、纠纷的处理方式和海事强制令的执行周期
在确定解决纠纷的方案后,海事法院首先要求船东代理航姆公司向海事部门提出安全复检申请,以便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排除船舶移泊、靠泊的前提障碍。在消除船舶不适航、不适拖状态后,对思达公司限定期限,要求其在限期内决定是否提出靠泊卸货申请。由于思达公司仍没有任何确定的行动,海事法院开始协调港务公司与航姆公司商签新的港口作业合同。海事法院向港务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消除其对原港口作业合同项下权益的担忧;同时,船东应港方要求,就船舶在靠泊、离泊、装卸作业过程中任何环节给港务公司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害,向港方提供了可靠担保,航姆公司也为作业费用向海事法院提交了现金担保。这样,双方顺利签署了作业协议书,并很快付诸实施。
本案从立案受理到船舶卸空离港,前后经过21天,远远多于普通的海事强制令办案周期。而且,在绝大多数时间里,案件的被请求人却成了局外人,这些构成了本案的鲜明特点。
本案的办理过程没有局限于案件当事人范围,而是更多地借力于协助单位,充分体现了法律原则与灵活处理纠纷的统一,兼顾到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最终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难题,同时也有效地维护了宁波港的国际港口形象。
(作者单位:宁波海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