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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案例

  • 日本批发企业改善物流功能的举措

    www.jctrans.com 2008-4-10 9:31:00 物流天下

  •   一、零售商主导地位的提高与批发商的困境 

      批发商在现代商品流通中承担着各种调节作用,在大规模生产和大规模流通时代,批发商承担着商品汇集、仓储、分散、整理、平衡等多种功能,没有大规模批发系统,流通业很难顺利运转。但由于批发商介于生产与零售之间,客观上增大了流通路线,对流通效率产生影响,因此,批发业一直被看成“流通革命”的对象。特别是90 年代以来,随着流通业的重组和生产商与零售商战略联盟的形成,批发商遇到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据日本通产省《商业统计表》显示,1991年到1994 年日本批发商拥有的店铺数减少了7%,其中100 人以上的大店铺保持增加态势,99 人以下的中小店铺有所减少。据1997年商业统计快报显示,从1994 年到1997 年,日本批发商店数量继续减少,减少幅度为8.8%,即使100 人以上的大型店铺也减少了10.6%。这些数据表明,批发商遇到了十分严峻的形势,大型批发商之间的淘汰、集约化态势日益明显。 

      导致批发商数量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厂家与零售商对批发商的选择性增强和以二次、三次批发环节为中心的流通路线的简短化趋势等因素。这种现象可以通过反映流通路线长短的指标——W/R 比率来反映。根据日本商业统计表计算的W/R 比率明显呈现降低的趋势,1982 年最高值达到2.93 倍,1994 年降低为2.50 倍。在这种形势下,日本流通业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最明显的是零售商市场主导地位提高,批发商不得不探索新的生存之道。 

      与欧美国家不同,日本零售业存在许多业种专门化、单独性和经营生鲜商品的家族性企业,这些企业通常规模较小,保持传统形态,因此日本零售业一直是比较分散的。但是,近十几年来,零售业逐步向业态化和组织化推进,大大提高了自身的市场地位,逐步赢得了市场领导权。 

      日本零售业传统的形态是按照“业种”不同所构造的,所谓业种就是按照销售商品种类的不同进行分类,比如蔬菜商店、文化用品商店等;“业态”则是按照零售商的立地条件、品种、店铺规模、价格政策、销售方式等进行分类的,换言之,业态就是在体现“如何开展销售活动”这一标志下对零售商的分类方法,通常表现为食品超市、综合超市、便利店、廉价店等多种形态。日本最具代表性的业态是食品超市,它出现在50 年代。食品超市通过低价格、无人售货、品种齐全等方法,实现便利性和廉价性,作为一种划时代的流通系统逐步渗透到消费者中。在食品超市之后,更广泛的经营家电、服装等各领域商品的综合超市出现,零售业态呈多样化。 

      零售业的组织化主要是通过连锁方式进行的,连锁经营将分散的零售店铺统一起来,实现了统一品牌、统一采购、统一库存和统一管理。连锁化主要有正规连锁(RC)、自由连锁(VC)和特许连锁(FC)等方式。正规连锁是由单一资本企业建立的连锁组织,又称为公司连锁。自由连锁是有一定实力的批发商将独立的零售商统一在一个组织之内,开展共同经营活动。特许连锁是总店赋予加盟店一定地区内的经营权,总店通过店铺和服务标准化,对加盟店和直营店进行同样的指导和管理。现在,许多零售业态都利用连锁方式加强了组织化,如方便店大多采用了特许连锁方式,百货店则采用正规连锁的较多。连锁化使中小零售商实现了共同化和协作化,适应了零售业规模增大的趋势。 

      零售商通过业态化和组织化,提高了经营规模、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强了销售能力,对零售商市场地位的提升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业态化和组织化,零售商降低了成本,实现了低价格运作,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大大增强,从而使零售商在整个流通渠道中获得了十分有利的地位。 

      零售商地位的提高导致传统的商业惯例崩溃和价格破坏发生,结果使批发商受到影响。日本商业活动存在许多传统惯例,其中代表性的是厂家为了维持商品价格实行的“建值制”和“回扣制”。许多厂家为了在零售阶段控制价格决定权,采用“建值制”,这种制度是以厂家提出的希望价格为基础,对流通各环节规定交易价格。与此相配合,厂家通过向批发商和零售商提供回扣,向那些执行厂家价格政策的商家返还部分现金,以资鼓励。这两种制度对厂家有许多好处,可以防止商品价格的崩溃、阻止品牌声誉的下降和掌握价格决定权以及稳定收益等。这些惯例对批发商而言也是很重要的,厂家的资金返还对于弥补微薄的批发利润十分重要。 

      但是,建值制和回扣制加剧了日本流通体系的封闭性,阻止了自由、公正价格的形成,因此成为日美贸易摩擦的主要理由之一。1990 年通产省在颁布的《商业惯例改善指针》中取消了回扣制,公正交易委员会也在1991年发表的《关于流通商业惯例在垄断禁止法上的方针》上将价格再维持行为和现金返还视作与垄断禁止法相抵触。 

      泡沫经济破灭后,零售商将回扣视作流通企业利润弥补的渠道,以回扣为支撑展开价格竞争,这就导致实际价格与厂家希望价格发生很大的背离,厂家希望价格名存实亡,商品的实际定价权已经让位给零售商,零售商进一步要求厂家增加回扣,厂家受到零售商的打压。泡沫经济破灭后,消费者偏向低价格,出现了所谓的“价格破坏”现象。导致价格破坏的主要因素是廉价商店(DS)的崛起和商业品牌(PB)的开发。 

      廉价商店利用大量采购产生规模效益,对很多实用商品实行低价格销售,强调薄利多销,直接引发了价格破坏。廉价商店为了保证低价销售,不仅要降低采购单价,而且要减少流通费用,这样对批发商的批发价格和运输费用提出降低的要求。PB 商品是指大型零售商通过自主企画、委托生产,以自己品牌销售的商品。零售商从商品企画到销售实行一揽子管理减少了中间费用,保证了低价格。在这种方式下,零售商与生产者直接联系,绕过了批发商,流通路线显著缩短。 

      二、物流功能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增强 

      在商品流通体系下,批发商承担着许多重要功能,比如品种搭配、信息收集、融资信贷、销售支持等。随着流通信息化、自动化和联结化,批发商承担的一些功能已被零售商或其他流通主体所分割,流通功能的变化是批发商面对的最主要课题之一。随着流通环境的变化,批发商原有的一些功能在逐步丧失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功能,物流就是其中成长很快的一项重要功能。 

      物流是商品流通的重要成分,流通主要解决商品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背离问题,从流通的内容上看,流通包括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商流)、商品的空间转移(物流)等两个部分,在商流和物流的同时产生各种信息流。 

      物流是一个含义广泛的概念,它包括运输、保管、搬运、包装、库存、加工和管理等许多活动,从流通过程上看,物流可以划分为采购物流、生产物流、销售物流、消费者物流、回收物流等类型。物流是需要发生费用的,物流成本是流通成本的主要部分之一,对物流成本问题的关心在近30 年里日益提高。削减物流成本被看成是“第三种利润”。 

      物流成本问题过去之所以不受重视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物流的从属性。一般认为物流是从属于商流的,企业比较重视销售额的增加,只要销售额上去了,物流成本就被忽视了。第二,把握物流成本存在困难。物流成本广泛地分散在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从总体上把握物流成本是很困难的,现行的会计科目也没有表现物流成本。第三,经济增长的客观环境。通常而言,物流成本的上升与交易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增长有关,在经济增长过程中,企业的销售额和利润都在扩大,物流成本的消化能力较强。 

      现在,从大型企业到中小型企业都非常重视物流问题,千方百计降低物流成本。为了从流通系统的总体上把握物流成本,流通企业必须将物流与商流独立开来,从而发现被隐埋的物流成本,从商流和物流不同的方面探索利润核算的有效渠道。由于现行的会计准则不反映物流成本,因此改革会计准则是必要的。通产省1992 年为了促进物流现代化发表了《物流成本计算活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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