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关公告(2012年第13号)
www.jctrans.com 2012-11-7 16:05:00 天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 公 告 2012年 第13号 为贯彻《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的公告》精神,落实《海关总署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署市合作的备忘录》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我关决定在全关范围推行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业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以下简称“集中办理纳税”)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先行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再集中向所在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申报征税手续的模式。“集中办理纳税”适用于关区内资信良好、一年内无发生涉证涉税走私等违规行为的B类及以上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企业申请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应向主管海关递交以下资料: (一)《加工贸易货物“集中办理纳税”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随附内销货物清单; (二)海关收取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用)或银行保函; (三)内销清单中的货物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提交相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企业经申请并由主管海关批准,在提供符合本公告第四、五条规定的担保后,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 四、加工贸易货物“集中办理纳税”模式的保证金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保证金金额=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汇率×综合税率(22%)×50%。其中,企业月计划内销金额=∑企业计划内销料件(制成品)数量×合同料件(制成品)备案单价。 五、企业在备案环节已缴纳保证金的,无需重复缴纳。 六、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的企业应如实填写《加工贸易货物“集中办理纳税”发货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且不得跨核销周期或合同有效期)集中办理内销补税的申报手续。其中发货时间为货物运离工厂的时间,发货当天企业需填写发货记录。 七、企业月度内销金额超出《申请表》的月计划内销金额时,应到主管海关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期限应与《申请表》有效期一致。 八、企业申请内销预审核的,需填写《加工贸易货物内销预审核表》(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预审核表》)一式两份。海关对表中内容的归类正确性、申报规范性、价格合理性进行预审核后,一份海关留存备查,一份交还企业以办理内销手续。 九、企业递交的《预审核表》内容与H2000内销征税管理系统中企业申报的《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电子数据一致的,如预审核价格没有发生变动,海关不再进行重点审核。 十、企业初次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的,适用有效期为自主管海关审批通过之日起至当年底。今后一年一审批资质,企业如需继续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应重新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应对其资质重新审核。 十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违反海关稽查规定,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于改正期内的; (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海关认为其存在较大监管风险的。 十二、已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主管海关收到缉私部门书面通报的; (二)因违反海关稽查规定,被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于改正期内的; (三)企业月度实际内销金额连续三次超过月计划金额而不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保证金或银行保函金额的。 (四)企业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办理纳税”模式的。 十三、已适用“集中纳税”模式的企业在当年内被降为C、D类的,即时终止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 十四、企业被停止或终止适用“集中办理纳税”模式时,当月已内销但未办理征税手续的货物,仍可按照“集中纳税”规定办理征税手续。 十五、联网监管企业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按照海关对联网监管企业监管办法办理。 十六、本公告所有附表视同本公告正文部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加工贸易货物“集中办理纳税”申请表 2012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