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公告2010年 第1号
www.jctrans.com 2010-3-30 15:05:00 天津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减免税审批主管地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详见附件),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对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