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公司章程;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诚信承诺书)。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贷款合同及贷款划款凭证;
3、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请资金补助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公司章程。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运营情况说明;
3、项目申请报告;
4、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请运营补贴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6、公司章程。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运营情况说明;
3、项目申请报告;
4、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条 企业申请自建厂房补贴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建设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5、公司章程。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4、地基加固范围、加固手段、投入资金明细等资料;
5、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企业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申请补贴的,应向管委会建设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4、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5、公司章程;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屋租赁合同。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申请报告;
3、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4、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个人所得税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劳动合同。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
3、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申请个人购房、租房补贴资金支持的,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劳动合同;
2、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招商中介机构和个人申请招商奖励的,应向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只需在第一次申请时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
2、引荐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东疆保税港区优惠政策申请表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确认书;
3、引荐企业到位资金验资报告;
4、其他材料。
第十章 资金拨付
第四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材料的复核工作,在接受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通过专项发展资金予以支付。营业税等资金支持,企业于每季度末提交申请资料;房产税、契税资金支持,企业于缴税完毕后次月提交申请资料;所得税资金支持,企业于下年度初提交申请资料;土地补贴和租金补贴资金支持,企业于开业年度提交申请资料;运营补贴资金支持,企业于开业年度提交申请资料;贴息或奖励资金支持,企业按年度提交申请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于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委会应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落实企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
第四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财政资金支持、资助和补贴事项的专项审计。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管委会项目主管部门、办公室和集团公司计财部各一份。
第十一章 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各有关部门相关工作,并负责监督政策的执行情况。
对违反《暂行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管委会决定。
第四十九条 管委会、天津港集团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人有骗取、截留、挪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不当行为的,管委会有权停止拨付、责令其退还奖励资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档案,协调解决款项拨付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问题。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应妥善保存原始票据及凭证,积极配合检查,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配合检查的,管委会有权停止拨付、责令其退还奖励资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五十三条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