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山西省合法煤矿将凭票运销,而没有销售票的煤炭不得运销和进入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近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就贯彻省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作出了具体部署。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规定指出,全省要认真执行和完善“合法煤矿公示牌”和“煤炭销售票”制度,对合法煤矿发给煤炭销售票,凭票运销,对没有销售票的煤炭不得运销和进入市场,切断非法违法煤矿的生产和销售渠道,建立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长效机制。所有“证照”齐全的矿井必须执行“煤炭销售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
规定要求各级煤炭纠察队和省煤运总公司所属的煤焦营业检查机构,要强化“煤炭销售票”的发放、使用、查验和回收等管理工作,完善具体有效和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对拒不使用煤炭销售票的煤矿及销售、购买、运输无“煤炭销售票”煤炭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违法生产经营煤炭,要没收其非法生产和经营的煤炭,并处以1至5倍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放行运输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进入市场的人员要进行严肃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