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获悉,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分别对原产于我国的室外烤肉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进行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对复合地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并在复合地板案中对我国涉案企业分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同时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烤肉架征收15%的附加税,征税期为3年,给予加拿大国内同类产业合理的救济。从种种迹象看,国外对我国实施贸易保护的手段已经是“几管齐下”,特别是反补贴调查被大量使用,这一新动向非常值得人们关注和研究。
反倾销和反补贴同时使用:违背世贸组织精神
在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发起的反补贴案中,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同时进行的,并最终征收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倾销诉讼一般程序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法律体系中,反补贴问题和反倾销问题是并列由第6条来处理的。因此,把反补贴规则和反倾销规则看作是“姊妹篇”是很自然的事情。二者实际上有许多共同之处,都是以低于正常价值在进口国市场销售,都属于“不公平竞争”。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分属两个不同范畴。反倾销所针对的一般是私人企业的行为;反补贴所针对的全部是政府行为,即涉及大量的政府政策问题。从表面看来,如果既存在倾销又存在补贴,依据世贸组织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可以的,因为世贸组织并没有做出禁止性规定。
如果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符合法理吗?法理上有一事不能二罚的规定,即对一个行为,不能用不同规则处以相同种类的处罚,如我国刑法和行政法中都有此类规定。在国际法领域,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也是制定法律和应用法律的应有之意,对于一个企业倾销和补贴的同一低价行为,对其处罚的最终目的是恢复被扭曲的国际经济秩序,处以一定的税额是合理的,这样可以使其丧失再犯的能力。但如果不加综合考虑,认为倾销和补贴是由企业和政府不同的主体实施的,只根据反补贴和反倾销的不同规定就征收不同的税额,最终负担还是落到企业身上,企业可能会不堪重负倒闭,是违背法理的。
反补贴: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贸易歧视的新工具
据商务部统计,1995至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中,发达成员启动141起,占80%;发展中成员启动35起,占20%。涉及发展中成员的为105起,占60%;涉及发达成员的为71起,占40%。从统计数字上来看,发达成员是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发起国,而发展中成员则是主要受害者。
究其原因,发展中成员的市场化程度普遍较低,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计划性较强;而发达成员已经实行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非常高,政府的控制程度较低。反补贴针对的就是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但仅以政府的控制程度而不分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与否来制定反补贴规则本身就违背了世贸组织的精神,因为发展中成员经济的竞争力和发达成员并不在同一水平线上,虽然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7条规定了关于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事实上,发达成员在运用反补贴规则时并不考虑这些。
例如,加拿大在对我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同时也启动了反倾销调查,而当案件涉及到其他发达成员时,则只启动了反倾销调查,这本身就是对发展中成员的一种贸易歧视。从使用反补贴的国家来看,主要集中在为数较少的发达成员---美国、欧盟、加拿大。1995至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中,美国发起70起,占40%,居第一位;欧盟发起42起,占24%,居第二位;加拿大发起16起,占9%,居第三位。上述3个成员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约占全球反补贴立案总数的73%。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加双边贸易总额为155.2亿美元,同比增长55%。其中,中国对加拿大出口81.6亿美元,同比增长45%;加拿大对中国出口73.5亿美元,同比增长68%,中方顺差8.1亿美元。2004年以前,中国总体上对加拿大保持较大的顺差百分比,虽然绝对数字不大,但随着中加双边贸易的迅速增长,加拿大启动反补贴调查是为了扼制中国对加拿大贸易顺差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反补贴是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贸易救济手段,也就不难理解了。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反补贴日益成为发达成员对发展中成员进行贸易歧视和贸易控制的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