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使我国更快更深地参与经济全球化浪潮,从此掀开改革开放的新篇章,也使我国企业面对更加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国企业必须从机遇和挑战中趋利避害,以求形成竞争优势。而企业收入分配的合理有效性直接影响企业竞争力。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企业应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要公开透明,新的规则和新的环境势必对我国企业收入分配产生以下八个方面的影响。 加快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程 加入WTO之后,中国的开放程度是前所未有的,不再是局部性的。同时,国内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也是前所未有的。这种局面必将促使企业领导者和员工加快转变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和改革意识,提高改革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主动性。如果说过去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一直是政府主导型,那么现在已经开始变为市场推动型。根据我们最近的专题调查,1999年进行了工资改革的企业有10.2%,2000年增加到20.8%,2001年进一步上升到26.9%,说明企业的改革意识明显增强,改革进度有所加快。 推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的形成 我国加入WTO会推动企业形成产权多元化格局,促使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收入分配主体,促使企业自主依据市场工资价位、本企业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依法决定员工的工资水平。 在WTO背景下,市场化的工资分配行为必然表现为市场主体间的交易行为,工资决定会呈现契约化特征,使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尽快走向前台。由于通过集体谈判确定员工报酬仍然是当今工业化国家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增加、劳动力市场进一步完善以及劳动关系复杂多样的趋势,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会适用于国内更多的企业,而且会与我国国情和文化特点融合在一起。事实上,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0年发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推动工资协商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在实际操作上还有不少难题。可以预见,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会组建率提高,在进一步明确协商主体和强化工会职能的基础上,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就可以更快地融入我国企业工资决定过程。 丰富企业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 目前,我国企业分配制度普遍不具备竞争力,激励作用十分有限,特别是多数国有企业尚未彻底打破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缺乏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分配形式比较单一,企业各类人员的收入水平与职位的相对价值、人才的市场价位和个人的业绩贡献脱节,企业员工特别是骨干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仍然难以发挥出来,甚至导致严重的人才流失。 面对加入WTO后人才竞争的挑战,我国企业在工资水平支付能力有限的条件下,分配制度创新会成为最重要的突破口,从而使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呈现多样化特征和不断调整完善的特征。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一是有90%以上的企业已经或正在探索多种形式的岗位工资模式,其中包括岗位等级工资、岗位绩效工资、岗位薪点工资等,一些企业对原有的岗位技能工资加紧改进完善,还有一些企业根据经营特点和员工结构选择了职能工资制。二是国内企业选择对内部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技工和其他员工分别建立不同的分配制度,选择不同的分配方式。三是大批国内企业为扬长避短,乘外资企业尚未引入股权激励之机,首先将分配制度和产权制度结合起来,使用多样的股权激励手段弥补在货币薪酬方面的竞争劣势。四是伴随就业压力而来的更为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也会促使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进一步朝丰富多样的方向变化。 拉高国内市场稀缺人才收入水平我国一般劳动力资源丰富,但人才资源严重短缺,而加入WTO后大量外资企业进入我国,主要吸收的是本地人才资源,从而导致国内人才竞争进一步加剧,拉动国内市场稀缺人才的收入水平在近期较快上升。 目前,国有企业的技术骨干、管理骨干、营销骨干和高级技术工人的收入水平明显偏低,不仅使国有企业处于人才竞争劣势,而且是造成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企业要想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就要在分配制度上创新,而且要提供有市场竞争力的报酬水平。对于那些先期进入的外资企业,为了持续保持收入水平的优势,也会凭借比较充裕的支付能力,在人才竞争中进一步提高以上人员的报酬水平。此外,我国企业要想充分利用加入WTO带来的机遇,总靠低收入维持低人工成本并非长久之计,必须利用收入分配的导向作用,加快管理和技术创新步伐,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工人队伍和国际化营销人员队伍,在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基础上持久保持人工成本的相对优势,形成并保持世界加工制造中心地位。这些都会促使市场稀缺的那些专业型和复合型人才的报酬水平快速上升。特别需要指出,这种变化的趋势以及营造出的环境如果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归国创业或工作,对改善国内人才稀缺状况和促进经济发展都是一件好事。 增强企业收入分配的成本和风险意识 我国广阔的市场、丰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和逐步完善的市场环境,都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发挥一般加工制造业的优势,促进投资和进出口贸易,弥补国内资源人均占有量的不足,从而争取在较长一段时期能够继续保持7%左右的较高经济增长速度,带动企业员工总体收入水平相应提高。但是,在收入增长的同时,随着国内企业对国外投资和产品需求依存度提高,国际市场变化会成为影响企业效益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影响程度会逐步加大。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已经超过40%,对外资的依存度也达到了国际较高水平,而且今后还会继续提高。我们应该看到,对国际市场的高依存度与企业的低竞争力、产品的低附加值率是一个矛盾。这种状况必然会加大企业效益的不确定性,迫使企业提高工资支付弹性,以求规避较大的市场风险,从而加大企业员工收入波动幅度,并延长调整固定工资增长的时滞,或降低固定工资调整的幅度。对于那些依赖国际市场程度较高的企业,特别是成本压力和市场风险较大的企业,它们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或市场环境,能否增强收入分配的风险意识,构造能够化解风险的分配制度,妥善安排员工的收入结构,在分配方式上适当增加弹性,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支出,都将是一个长期的考验。 调整行业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差距 在微观领域,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垄断和市场竞争企业之间。我国加入WTO后,按照有关承诺,打破行业垄断格局,取消市场封锁,加快企业重组步伐,已经成为紧迫任务。可以预见,原来国内的垄断企业,今后都会面对国内外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对手。原来的垄断企业一旦转为竞争型企业,不可能再轻易获得较丰厚的垄断收益,原有分配制度的缺陷将暴露无遗,不可避免地会按照竞争型企业的特点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方法重新构造收入分配制度,理顺内部分配关系,调整收入分配结构,从而使原先过大的行业收入分配差距能够得到有效缓解。加入WTO后,根据比较优势和竞争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还会出现较大调整,由此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又由于历史、地域、制度和技术等原因,我国同行业企业之间竞争能力和效益水平的差距很大。因此,我们可能会在短期内看到同行业企业收入分配的水平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在一定的改革、调整和适应期之后,通过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对于那些能够继续生存发展的企业,其收入分配的差距有望逐步缩小,并在市场调节的作用下达到比较正常的状态。 呼唤企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尽快调整完善 我国现有涉及企业收入分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在企业工资分配和股权激励方面,有的规定过于原则,有的已经过时,有的根本无章可循,不仅难以合理规范各类企业的分配行为和分配秩序,还可能引发更多的劳动争议。 在法律层次,我国直接涉及企业收入分配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限于当时的条件,其中对于劳动报酬的规定比较原则,一些重要而具体的内容主要依靠政府机构颁布的法规文件分别作出规定,既缺乏权威性,又存在不少空白。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对新的国际化竞争环境,就业方式、工作方式和取得报酬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需要根据国际经验和本国国情,制订适用性更广的涉及工资报酬的法定标准,在分配秩序和报酬支付方面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目前,企业对涉及企业收入分配法律法规方面的一些不足已经有所反映,比如:董事会决定工资与工资集体协商之间的关系如何理顺问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确定问题;明确计算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的基数问题;较高的加班工资支付比例是否利于灵活用工和控制人工成本问题;对股权激励和多样化的分配行为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问题,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给出更为明确的答案。 挑战政府对企业收入分配的管理职能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政府部门已经把绝大多数的企业收入分配权给予了企业,直接管理和限制措施逐步取消,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职能逐步加强。但是,至今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仍未转换到位,一些管理方式和政策规定有违WTO原则,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环境。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其他企业在收入分配方面所处的外部竞争环境不公平,如:国有企业不仅有比较重的历史包袱和比较多的社会贡献,而且有比外资企业平均高出5-6个百分点的纳税负担,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国内其他企业至今还要承受计税工资的限制,支付同样的工资,一部分却不能进成本,还要多交税,对企业工资支付能力有很不利的影响;第二,多数国有企业尚不能自主实施工资决策,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各类员工有竞争力的收入水平,多数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仍由政府部门控制。第三,政府部门仍然主要依靠发文件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控制,由于法律制订和修订工作滞后,分散的政策文件规定不能尽快上升为对外统一公开的法律规定。第四,政府部门的管理重心仍然集中于国有企业,面对企业组织形式和劳动关系复杂多样的局面,难以集中力量对所有企业进行执法监督,从严规范企业分配行为,维护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收入分配秩序。因此,政府部门要想在WTO原则下保证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收入分配公平合理,首先就必须保证自己能够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忠实执行有关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 (中国经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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