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内容 农业特产税除了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三个税收共性特征外,与其他税收比较,还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一是政策性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利用农业特产税对农业生产结构宏观调控的职能,根据农村产业政策目标和农业生产发展状况,确定农业特产税的调节范围、调节方向和调节力度,并在执行中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作出必要的调整。另一方面,征收农业特产税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要充分照顾到农民群众的实际负担能力,注意保持社会稳定。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老、少、边、穷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纳税确有困难的贫困农户给予免税照顾;征收管理要加强政策宣传,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坚持依法征税,文明征税。对违章案件处理,要注重社会效果,注意多做耐心细致说服工作,防止简单粗暴,激化和扩大矛盾。二是实行“统一税政,合理分权”的原则。即在贯彻中央统一规定的前提下,赋予省级人民政府以较大的征收管理权限。例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央授权,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对某些农业特产品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核定中央没有规定统一税率的应税品目税率,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规定等。其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央统一规定,制定本地区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三是计税依据的特殊性。农业特产税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收。产品实际收入是由征收机关根据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的。其特殊性在于在价值形态上它相当于产品销售收入,但不一定是已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就是说,不管应税农业特产品是否销售出去,都应按照征收机关核定的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这样做,是由于在我国现阶段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状况下,还无法做到完全按照产品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客观实际决定的。四是征收管理工作的群众性。农业特产税征收面对广大农民群众,税源零星分散,征收管理工作离不开发动和组织群众,取得农民群众的配合、支持。具体来讲,农业特产税从税源普查,到实际产量的评定、税款征收、减免税、违章处理各个环节的工作都需要群众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的参与和配合,依靠群众才能做好。这也决定了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必须紧密依靠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配合、支持,在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