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广州地税局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企业员工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在“行权”时,当日“施权价”与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局表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就是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定、应纳税款的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另外,企业员工由股票期权获得收益,与流通市场获利不同,基本没有风险可言,对这一部分所得征税,也是税务部门逐步加强个税征管的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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