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底,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某国买方B公司出口一批价值3万美元的纺织品,结算方式为D/P30天。应付款日过后,B公司通知A公司:由于该国政府对纺织品颁布“限制进口令”,暂时无法赎单提货。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随即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通报了可能损失情况,同时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调查买方拒收原因并协助处理货物。
接受A公司委托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立即与债务人取得了联系,向其询问了拒收原因并技巧性地向该债务人陈述了拒收货物的严重后果。经律师与债务人谈判,债务人承认并不存在政府禁止进口纺织品的问题,并同意尽快付款提货。
案件启示
由于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当国外进口商拒绝接受货物时,出口商往往很难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了解拒收情况下的一些基本法理,对出口商从事国际贸易实务不无裨益: 拒收发生时点及其法律性质买方拒绝收货付款可能发生在两个时段:一是应付款日前,买方以“迟装运”、“政府禁止进口”等为由明示将拒绝收货付款;二是应付款日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明示或默示表明拒绝收货。
根据英美合同法及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种情况下,买方作为合同当事人“错误地拒绝履行合同”将构成预期违约,卖方有权选择承认买方违约的事实并终止履行合同义务,也有权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完成己方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再向买方索赔合同项下全部损失;第二种情况比较复杂,买方违约的前期可能尚属预期违约,之后可能造成根本违约,卖方有权当即解除合同并向买方索赔。
卖方对货物享有的权利:
1.撤回交付:若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方,卖方可以通过留置提单来撤回交付,若买方到期未付款,或买方破产,还可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2.留置权:在特殊情况下,若所有权已经转移,但卖方保留了货物的处置权,卖方有权留置货物。
3.中途停运权:在买方破产的情况下,当所有权已经转移,卖方已不再占有货物,但买方尚未实际占有货物时,卖方拥有中途停运并保全货物的权利。
4.转卖权:未收到货款的卖方行使上述三项权利的效果并不解除买卖合同,但货物经转卖,新买方即获得可以对抗原买方的所有权。
卖方索赔的依据及范围根据英美货物买卖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和惯例的规定,在遭遇买方拒收时,卖方一般可以提出反索赔请求,其具体规定如下:
1.如买方无理拒收单据,拒付货款,卖方可以提起不当拒收损害赔偿之诉。
2.拒收造成的卖方损失,正常情况下,应按买方违约所致的直接损失结果计算。
3.若争议的货物有市价,损失计算初步应推定为合同价格与该市场价或货物本应接收之时或(若未规定接受的时间)拒收货物之时通行价格之差。
出口商应对拒收的注意事项:
1.接到买方明确表示拒绝收货的函电后,不宜立即回复,而应主动寻找新买方,因为卖方转卖货物表明其终止合同义务。若发现市场行情波动较大,难以找到合适的新买方,卖方则可发函要求原买方继续履约,如对方不积极回应还可正式向其发出索赔函。
2.如果出口商收到买方文意含糊的拒收函电,感觉无法了解买方意图,则可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商账追收机构进行海外调查,而不宜轻易回复,以免授人以柄。特别是出口商方积极运作转卖货物时,就不应再继续要求买方必须履约以求获得违约赔偿。否则如果买方得知出口商有转卖意图时,在货物转卖之后转而要求出口商履约交货,则出口商反而构成毁约,亦将被对方提出反索赔。
3.出口商在获悉买方有意拒收,但又希望双方继续履行原有合同以期获得合同项下的权益时,应明确肯定原合同的效力。即,出口商应该书面通知买方销售合同继续有效,要求买方必须仍依合同履行义务,不接受其任何变更合同或变相更改合同的行为。只有这样,出口商才能在买方最终违约时顺利向买方主张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