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大量的进出口贸易的实践中,倒签提单现象对我们每个外销员来说似乎并不陌生,特别是在近洋贸易运输实践中,正确把握好签单日期,是保证结汇安全十分重要的一环。衷心希望大家从其所造成的严重的法律后果上给予充分的认识。
案例:
1999年3月20日,某外国公司(卖方)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买方)签订一项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6月10日,付款方式原为信用证,之后卖方擅自变更为托收形式付款。买方于6月8日收到装船电报通知,注明货物已于6月7日载往中国大连港,并注明合约号和信用证号。6月14日买方接到提货通知和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6月11日。为此,买方以外方违约为由拒绝提货并绝付款,同时提出合同作废。外方(卖方)不服,双方协调无效,外方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那么,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如果中方以上述理由提出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以什么事实为由才能使其合法权益获得保障?
分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后本公约中的应尽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卖方交货时间仅仅迟延一天,并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所以,买方如果以迟延交货一天为由,则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货物,只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既然中方以卖方违约为由提出的拒付与拒收要求不受法律保护,那么应提出何种理由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倒签提单是卖方串通船方来欺骗买方的一种违法行为。根据国际惯例,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上说明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支付货款,即使货款已经支付,买方也可以要求卖方退还。据本案提供的材料表明,该货轮通常航行于香港——大连航线,该船曾于6月5日进大连港,10日出大连港,不可能于6月7日在香港码头装船并签发提单,随船提单上的装船日期是不真实的。
由此证据可以表明,外方串通船方以倒签提单装船日期的欺骗行为对买方进行欺诈,依据国际惯例,中方有充分理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