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EMPORIKI BANK OF GREECE拒不履行信用证付款义务
对象名称:EMPORIKI BANK OF GREECES.A.ATHENS(H.O)
时间:2005年上半年
信用证类型:延期付款信用证
拒付理由:通过法院签发止付令来推卸开证行的到期付款责任
具体情况为:
案例一:2005年2月21日,中行深圳市分行向希腊EMPORIKI BANK OF GREECES.A.ATHENS(H.O)提交一套以该行为开证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3月8日深圳市分行收到EMPORIKI BANK OF GREECES.A.ATHENS(H.O)承诺于到期日(2005年5月11日)全额付款的电文。深圳市分行于5月8日依据开证行指示向偿付行索汇,但5月9日收到开证行要求减额的电文,经洽受益人后回复开证行不同意减额。5月19日深圳市分行收到开证行通知,称他们已收到法院2005年5月13日签发的止付令(止付令时间晚于付款到期日)。
案例二:中行浙江省绍兴分行向EMPORIKI BANK OF GREECES.A.ATHENS(H.O)提交该行开立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该行承诺2005年6月14日付款,但汕头分行于6月14日收到开证行通知,称6月8日收到法院止付令,无法到期付款。所以,绍兴分行至今未收到该笔信用证项下到期款项。
希腊PROBANK拒不履行信用证付款义务
对象名称:PROBANKS.A.ATHENSGREECE
时间:2005年上半年
信用证类型:延期付款信用证
拒付理由:通过法院签发止付令来推卸开证行的到期付款责任
具体情况为:
2005年4月,中行深圳市分行向希腊PROBANKS.A.ATHENSGREECE提交同一信用证项下两套以该行为开证行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单据。开证行均承诺付款,到期日分别为2005年5月3日和5月4日。深圳市分行于到期日没有收到款项,后于5月10日收到开证行通知,称法院已于4月20日就此笔业务签发止付令,因此无法履行付款责任。经向受益人了解此前客户曾提出降价要求。
此外,中行广东省辖属沿江支行2005年5月30日向PROBANKS.A.ATHENSGREECE提交一套该行开立的即期信用证项下单据,截至目前,沿江支行既未收到拒付通知也未收到款项。(该证项下货物非纺织品)
意大利联合银行(BANCAINTESA)拒不履行保函义务
案情
意大利联合银行帕多瓦分行(BancaIntesaS.P.A.,PadovaBranch,下称意行)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金额为EUR270,520.00,受益人为一中国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PAVAN公司。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号)。
由于PAVAN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意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意行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PAVAN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意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是,时至2005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支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证据。
ICCCHINA点评
其一,受益人于2004年8月6日索偿,而意行于9月7日才发来关于法院止付的通知,早已超出了银行处理保函索偿的合理时间,其间显然存在应申请人要求暂停付款、等候法院止付令的重大嫌疑。
其二,且不说意大利法院止付令本身违反了保函独立性原则,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即使根据意大利法律,意行也可以在30天后申请撤销止付令。该行不但未能主动这样做,在受益人明确指出其采取行动的权利后,仍然声称止付令有效,但拒不提供任何证据。可见其不履行保函责任,根本原因不在于法院止付令,而在于其意图片面维护本国申请人不当利益,无视其国际义务,罔顾商业信誉,损害别国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立场。
意行上述行为并非仅限于其帕多瓦分行,而是其总行经过反复研究后决定采取的立场,可见是其全行所持原则和操守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