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走私冻海产品案做出判决
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家庄海关侦办并移送审查起诉的“6·30”走私冻海产品案做出一审判决。张某因通过低报瞒报价格和伪报贸易性质等方式走私进口马来西亚产冻海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50万元。
经查证实,张某等人与马来西亚水产商陈某内外勾结,由张某将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报关价格通知陈某,陈某依此价格制作好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后提供给张某,张某再找到熟悉海关业务的顾某具体办理通关事宜。货物通关后,进口货款由陈某联系的国内地下钱庄转入马来西亚。通过这种方式,张某等人自2000年5月至2001年1月间,共走私进口马来西亚产冻带鱼、冻墨鱼等海产品7票,偷逃国家税款50余万元。
另外,张某还以每吨800到1000元不等的价格从福建省长乐市中水华农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非法购买远洋渔业免税证明,以该公司的名义向石家庄海关申报免税进口马来西亚产冻海产品,货款同样通过地下钱庄对外支付。通过该手段,自2001年2月至8月间,张某等共走私进口冻海产品15票,偷逃国家税款9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