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从2004年4月13日起,加拿大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连续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并在复合地板案中对我国涉案企业分别征收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复合地板反补贴案具有典型性,值得我们分析、总结,并作好充分的应对准备工作。因为从种种迹象看,国外对我国实施新的贸易保护手段——进行大量反补贴调查已经进入了新贸易壁垒进行曲前奏。
2004年10月4日,应加拿大魁北克省Uniboard Surfaces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4111990.90、厚度为5.5~13毫米(其中实木厚度2毫米),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根据加拿大法律规定: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反倾销和反补贴案进行倾销或补贴幅度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进行国内产业损害调查)。
2004年12月3日和2005年2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分别对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该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2005年5月17日和2005年6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并且已经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加拿大依据最终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结果分别对中国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反补贴规则滥用:破坏国际市场秩序
在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对补贴定义、产业损害的认定、补贴和损害的因果关系都有严格规定。世贸组织制定此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补贴对国际市场的扭曲,是对国际市场秩序的救济。然而在国际上反补贴规则往往被滥用,造成对国际市场秩序的破坏。加拿大反补贴案可以充分反映这一点。
首先是关于补贴数额的错误确认。在调查初期,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没有得到中国企业所受补贴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初裁中认定中国企业受补贴率为2﹒1%。为什么得出这么一个奇怪的数字?因为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27﹒10规定:主管机关在确定对所涉产品给予补贴的总体水平不超过按单位计算的价值的2%的情况下,应当立即终止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成员产品进行的反补贴调查。规定2﹒1%,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是为了对我国企业继续进行调查,以便在终裁采取制裁手段。在调查过程中,我国政府克服重重困难提交了答卷和大量补充信息,然而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却无视中方的努力和合作,拒绝使用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而采用“最佳可获得信息”的方法来计算被调查产品的补贴额。这完全违反了WTO规则,使中国政府和企业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其次是关于损害的错误确认。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没有补贴存在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把认定倾销损害和补贴损害叠加,重复使用,以便作出倾销和补贴同时存在损害的裁决。
再次是关于补贴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错误认定。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终裁对补贴数额的认定来看是非常小的,损害是可以忽略不记的,但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损害的最终裁决依据的却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初裁补贴数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同时适用:违背WTO精神
在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复合地板发起的反补贴案中,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同时提起的,并最终征收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反倾销所对付的一般是企业(出口人)的行为;反补贴所面对的全部是政府行为。从表面看来,如果一个企业既存在倾销又存在补贴,那么同时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可以的,因为WTO并没有禁止的规定。但是,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符合法理吗?在国际法领域,对于一个企业倾销和补贴的同一低价行为,我们对其进行处罚,最终目的是为恢复被扭曲的国际经济秩序。但如果不加综合考虑,认为倾销和补贴是由企业和政府不同的主体实施的,只根据反补贴和反倾销的不同规定就征收不同的税额,最终负担还是落到企业身上,企业可能不堪重负,甚至倒闭。这是违背法理的。
反补贴:不应成为发达成员对不发达成员贸易歧视新工具
据商务部统计,1995年至2004年,在全球发起的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发达国家启动141起,占80%;发展中成员启动35起,占20%。176起反补贴调查案件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为105起,占60%;涉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为71起,占40%。从统计数字上来说,在全球反补贴调查中,发达国家是主要的发起国(地区),而发展中国家是主要受害者。一个重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程度普遍较低,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计划性较强;而发达国家实行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非常高,政府的控制程度较低。反补贴针对的就是政府对经济的控制,但以政府的控制程度而不加区分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来制定反补贴规则本身就违背WTO规则的精神,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竞争力和发达国家并没有在一条水平线上。虽然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第27条规定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事实上发达国家在运用反补贴规则时并不考虑这些。比如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提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案中,就同时启动了反倾销调查,而在此3案中涉及到其他发达国家时,则只启动反倾销调查,这本身就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贸易歧视。
加拿大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发起,对其他国家起了示范作用,如美国和欧盟等。同时,反补贴调查比反倾销调查具有更大的危害,从涉及的产业来看,反补贴调查具有更广泛性,将涉及中国所有产业;从涉及的主体来看,被调查的是政府行为,更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即使单从经济利益来考虑,我国企业将受到更大的损失,因为国外可以对我国同时发起反补贴调查,我国出口企业将面临双重障碍。
应对国外反补贴:未雨绸缪
面对国外新的贸易壁垒——反补贴调查,我们应提前做好应对工作。由于反补贴调查的提起主要是针对政府的行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认为在目前应做好以下工作:调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政策;调整、取消目前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专门的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补贴行为进行规制;各级政府在已有的或将要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具体政策措施中,应考虑与WTO规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