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渠道商定磋商时间和地点。
“中方不妥协的强硬态度令我们吃惊”——在就第五轮中美纺织品谈判情况接受媒体采访时,美国纺织业组织全国委员会主席卡斯·约翰逊(Cass Johnson)如此评价。
其实,中国决策层既然宁可谈判无果而终也不签署条件不合理协议时,必定充分考虑过这样做代价如何。根据《海关统计》,2004年,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888亿美元,其中对欧盟出口108亿美元,对美国出口91亿美元,合计199亿美元。今年1-8月,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已达69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对欧盟、美国出口额分别为123亿美元和109亿美元,均已超过去年全年出口额,其中对美纺织品出口额超过去年全年出口额20%,预计全年纺织品服装出口额可达千亿美元。
仅就美欧这两个具备众多共同点的增长最快的发达国家市场而言,即使不考虑中欧纺织品谈判《磋商纪要》给我们额外增加的对欧出口配额,我们的企业也已经比去年收成好。令企业感到压力的是不少受限输美纺织服装产品清关率已经接近或达到100%,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截至9月22日,在美国限制进口16类中国纺织服装产品中,有12类已经达到或接近限制数额。但是,既然受限产品中有1类设限期到10月28日截止,7类设限期到12月31日截止,那么,我们实在没有必要达成一项条件不合理的协议,从而把我们明年、后年乃至2008年的出口都限制住了,还不如直到设限期结束。因为世贸组织《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242条款(f)款规定对每类中国纺织服装产品的特保措施只能使用1次,且不得超过1年。
当然,美国贸易保护主义者正在不断向美国政府提出新的设限申请。就在9月21日,美国全国纺织团体协会(NCTO)、美国制造业贸易行动联盟(AMTAC)、美国纺织品协会(NTA)、UNITEHERE联名向美国政府申请对羊毛衫、合成纤维外衣、粗棉布、涤纶长丝4类共5种中国纺织品实施特保措施,AMTAC执行主任还声称该组织将继续尽力对中国纺织品运用WTO体制下的保障措施。这些保护主义团体还企图对上述8类纺织品延长设限期,因为美国《1974年贸易法》421条款远远超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242条款,规定“在没有再次申诉的情况下,该数量限制的期限不应超过1年”,这意味着美国可以反复申诉,反复采取特保措施。
但是,企业团体提出设限申请不等于美国政府接受设限申请,美国政府开展设限调查不等于一定实施设限措施,从企业团体提出设限申请到最终决定是否采取特保措施需要经过一定周期。即使美国政府有增加设限品种之意,他们也应该考虑到中国并没有打出所有的牌,对美国输华商品、服务实施报复和上诉世贸组织就是中国可以选择的办法。
中国之所以迄今尚未使出上述两项对策,只是因为中方希望通过双边渠道解决争端,避免诉诸成本较高的贸易战和上诉世贸组织方式等等。而且,中国为双边贸易所作的努力还不仅仅在于此。在这次谈判之前的9月7日至16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会长王沈阳率中国棉花采购团访美,就足以体现中国继续发展双边经贸的诚意。
其实,投入过多政治经济资源用于保护已经丧失竞争力的夕阳产业实属得不偿失。1930年代大萧条期间,正是美国通过《斯穆特—霍利关税法》引起各国竞相报复,把全世界拖进了贸易保护与贸易萎缩的恶性循环之中,这一恶性循环就是所谓的“金德尔伯格螺旋图”。所以现时一些国家的决策者应该作出明智的决策。希望尽快结束这场中美“双输”的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