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
www.jctrans.com 2011-11-21 10:35:00 青岛政务网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财源建设,强化地方税收税源监控,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方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地方税收税种多、税源零星分散,征收难度大、成本高,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影响了地方税收的征管质效。《条例》的颁布实施,信息共享、部门配合、税收协助等协税护税措施已上升为法律责任,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难题逐步得到解决,为地方税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贯彻落实《条例》一年多来,全市地方税收保障工作进一步向纵深推进,尤其是围绕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培植壮大税源采取了多项措施,在促进财政增收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聚财增收的责任感,立足实际,依法履行职责,主动参与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夯实物质基础,为将青岛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经费保障关系,切实保障在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方面的经费;要加大《税收征管法》和《条例》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税收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托全市财源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地方税收保障职责,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依法履行相关的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各级税务部门要将接收的涉税信息及时纳入征管范围,建立纳税信息反馈制度和税收评价制度,按时向政府报告税收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对招商引资项目税收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三、全面推动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 (一)围绕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涉税信息的提供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税源信息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1号)要求,全市建立了税源信息网络平台。按照《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逐步扩大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范围,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管理。各级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源产生的环节、方式和时限等,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确定税收征管必需的涉税信息内容及双方的责任义务,依法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和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要求,依托税源信息网络平台,按商定涉税信息详细内容、时限要求提供相关税源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二)抓住关键环节,落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协助 按照《条例》规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涉税行政执法协助义务,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原则,在相关涉税环节采取“先税后证”、“先税后审(验)”、“先完税、后变更”等有效措施,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各级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税收保障的职责及执行办法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建立协税护税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建立规范有效的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保障的激励机制,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税收协助情况和成效进行考评。设立财源建设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经费与地方税收保障工作完成情况挂钩的办法。各级政府根据考评结果和所需要的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有关激励政策得以落实。 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是一项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条例》全面深入贯彻执行的契机,切实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地方税源控管措施执行到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