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4救灾装备准备
各级民政部门配备救灾应急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数码相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各级民政系统要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4.5.2成立由当地驻军和消防等专业人员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与当地驻军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4.5.3组建专家组,建立专家会商评估机制。专家组成员包括民政、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4.5.4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成具备专业特长、门类齐全的志愿者队伍。
4.6预案及演练
4.6.1区(市)政府、镇(街道)、重要厂矿企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市)政府、镇(街道)及各有关职能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预案,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4.6.2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后,应报市民政局备案。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救助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7社会动员准备
4.7.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工作。
4.7.2完善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布局,方便群众的捐赠。
4.8宣传和培训
4.8.1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每年组织1次市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区(市)不定期开展对镇(街道)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5.灾害的信息管理
5.1灾害响应的分级管理
自然灾害按轻重不同实行分级管理。一级响应、二级响应由市政府统一处置;三级响应、四级响应由区(市)政府统一处置。
5.2灾情报告
5.2.1灾情报告内容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地区、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户数。
(4)已救济情况: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已救济口粮人口、口粮数量、口粮救济款额;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衣被救济款额;已救济伤病人口、伤病救济款额;已安排恢复住房间数、户数、住房款额。
5.2.2灾情报告时序
(1)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
(2)灾情初报
凡发生突发性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报区(市)民政部门,区市应在灾害发生1小时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汇总灾情后向市政府报告灾情,青岛市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对灾情进行初步汇总、核实,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厅、局。
(3)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区(市)、镇(街道)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市)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1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情况。
(4)灾情核报
区(市)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48小时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省民政厅、民政部报告。
5.2.3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5.3灾情核定
5.3.1各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按自然灾害分级管理原则及时安排或组织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核定实际损失,确认灾害等级。
5.3.2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协调农业、水利、地震、气象、统计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5.3.3各级民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最终灾情。
5.3.4区(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特别重大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批准。
6.应急响应
6.1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6.1.1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行动。
6.1.2一般灾害发生后,灾区镇(街道)应迅速核实灾情,组织抗灾救灾。区(市)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6.1.3较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迅速核实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应迅速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组织抗灾救灾,及时向灾区核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1)区(市)政府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查、核实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
6.1.4重大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区(市)政府应启动救灾应急预案,紧急投入抗灾救灾。
市减灾委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青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3)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省政府、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5)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紧急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