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2010年第2号公告
www.jctrans.com 2010-3-2 9:33:00 青岛海关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公 告 2010年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就无法退运的非法入境固体废物在境内作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公告如下: 对于已经非法入境固体废物,确属无法退运且已完结海关相关手续的,进口者或承运人方可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交在境内作无害化处理的书面申请材料。货物所在地海关负责根据法律规定调查、核实,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根据法律规定受理、审批。对于经青岛海关同意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准允许在境内作无害化处理的,货物所在地海关与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办理废物移交手续,进口者或承运人应依法履行承担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等义务。货物所在地海关与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共同监管废物无害化处置过程。 进口者或承运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 3.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及复印件; 4.责令退运决定书正本及复印件; 5.责令退运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废物无害化处置完毕,进口者或承运人应向青岛海关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处置过程中的环境监测报告、影像资料及所在地设区市环保部门废物处置报告等资料备案。 本公告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