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运输中如果是因为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等原因应按照如下规定赔偿:
1、如果运输货物没有办理价值声明,承运人就无法根据物品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最高限额是物品20美元/公斤(物品毛重)
2、如果运输的货物已经向承运人办理货物价值声明,那就根据物品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规章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承运人能拿出证明,那就可以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 承运人没有将货物根据运输合同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运送到目的地,承运人就需要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条款进行赔偿。
三、 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在收到货物的时候,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或延误到达情况,物品收货人应该及时向承运人提出,承运人按照实际运输情况填写运输事故记录并且由在场双方盖章或签字。托运人如果有索赔要求,托运人需要在签发运输事故记录的第二天,根据法定限制时间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并且根据要求填写货物索赔单,准备货物运输单证、运输事故记录和能证明货物价值的有效证明。
四、 如果托运人在超过法定索赔期限里没有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就视为托运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五、 货物索赔要求一般在目的地处理。承运人对托运人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会在提交索赔申请的两个月内做出处理和答复。
六、 非受理此次索赔的承运人在接到托运人索赔要求时,应及时将索赔要求转交给负责受理赔偿的承运人,并通知托运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