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该规定的第五条还明确,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每公斤100元的赔偿标准,在之后得以提高。部分承运人将标准提高到200元。
国际航空中的行李或人员的赔偿标准,往往遵循《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规定,在行李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为限。
近年来,坊间一直有提高托运行李获损赔偿标准的呼声。有的乘客托运的贵重物品,如智能手机、高档香烟受损或遗失,每公斤100元至200元的赔偿标准,让乘客无法接受。有专家建议,赔偿标准可与《蒙特利尔公约》接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