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龙海市托运货物到云南,发货时已付过运费,收件时却被物流公司要求再付费,这让消费者蒋先生难以理解。10月10日,在龙海市12315的调解下,物流公司退还蒋先生再收的费用。
9月30日,蒋先生通过龙海市祥安物流公司托运电动车到云南宣武,并当场根据协议缴费350元,而货物到达云南宣武后领货时,却被该物流公司的分公司告知要再收200元的费用,才可以把东西取走。蒋先生据理力争,但无济于事,只得交上200元,领回货物。蒋先生认为这种随意加价和重复收费的行为相当不合理,因此,拨响了12315投诉电话。
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蒋先生所诉情况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之规定,消费者办理货物托运时,已根据协议和规定,办结付清费用。货物到达终点公司时,再向消费者再收费用是违反合同规定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调解,物流公司当场退还蒋先生200元。
郑爱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