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蚂蚁图案体型单瘦,答辩人的蚂蚁体态圆润……”8月7日、8月10日,成都市蚂蚁物流公司诉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蚂蚁”)、长沙市永旺搬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永旺”)商标侵权案件陆续开庭。法庭上,原被告双方辩论激烈,长沙蚂蚁、长沙永旺共同代理人从不同角度进行答辩,认为己方并未侵权。上述案件均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成都蚂蚁认为,长沙蚂蚁、长沙永旺在其搬运车辆上使用原告“蚂蚁搬家”商标,在蚂蚁图形上突出使用原告“蚂蚁”商标,在其推广的网站上使用“蚂蚁搬家”对外宣传,是对原告“蚂蚁”、“蚂蚁搬家”商标的相同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法庭调查时,被告多次提到两家公司的“蚂蚁”图案不同。在图案比对环节,成都蚂蚁认为,两者同为蚂蚁的卡通图像,同样是直立,同样为蚂蚁的侧面,同样穿着一双鞋子行走,身上也都背着或者挂着东西。“这其实是同一蚂蚁的不同动作,消费者很容易就会将两者联系到一起。”
但长沙蚂蚁不认同这一观点,其认为,原告注册的“蚂蚁图形”商标是由上方为向左侧行走状态肩挑包袱的一只蚂蚁图案和下方为ANT字母组合图形,被告的LOGO表示为向右侧行走状态的一只背着箱子的蚂蚁。原告的蚂蚁图形形态单瘦,被告的蚂蚁图案体态圆润。两只蚂蚁的颜色虽然都是黄色,但还是有区别,原告的为明黄色,被告的为浅黄色。长沙蚂蚁表示,二者在视觉上无实质性的相同和相似,辨识度较大。
法庭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庭后继续主持调解,调解不成将宣判。
(潇湘晨报记者 曾永红 实习生 刘艺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