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一)按规定应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旅客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二)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海关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下列进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1、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
2、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物品;
4、携带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酒精度12度以上),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或超过500克烟丝;
5、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外币现钞;
6、携带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四)下列出境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居民旅客携带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携带超过20000元人民币现钞,或超过折合美元5000元的外币现钞;
4、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
5、其他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