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商务部等14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提出了包括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简化医疗器械进境注册或备案手续等21项任务举措,旨在助推综合保税区实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40个,其中综合保税区96个。”在1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目前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而原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按照《意见》要求,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等“五大中心”——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针对区内加工企业要求最为迫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提出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允许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等,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即提前适用相关的免税政策;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实行企业自主备案等便利措施。
针对当前很多企业面临的市场选择困惑,李国表示,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及市场的多元化因素对一些企业产生了影响,既影响进出口数量,也影响企业自身产能最大化的问题,21项举措将立足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着力培育综合保税区在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竞争新优势,更好地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更好地满足于我们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需要。
经过近30年的发展,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成为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先行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集聚区,为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和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2018年1月至11月,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现进出口值4.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3%,占同期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6.8%,以占全国二万分之一的土地面积,实现了约六分之一的外贸总量,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工业产值均居我国各类开发区之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