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发布声明,确认中国将向因为新型冠状病毒爆发而无法履行国际合约义务的本土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相关指示和证书暂不适用于对应方为非中国实体的香港法律合同。
对于正在与中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合约方,中国政府正在努力为当地企业履行国际销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提供便利。不可抗力的有效性将取决于具体合同条款的范围以及无法提供替代合同履行手段的证据。以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在英国法律中,不可抗力是一个不可默示的合同条文。它完全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而产生,因此并没有一种标准的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因具体合同而异。其效果通常是在确定数量的事件之一发生时免除一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
由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延误和混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将取决于合同中的特定措辞,而非双方的意图。在没有明确提及疾病、流行病或检疫的情况下,“上帝的行为”(Acts of God,指超出人类控制或活动之外的事件。通常是某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或地震。保险政策中通常会指定在保险覆盖范围之内的上帝行为。在商业中,上帝行为一词与任何特定的宗教或信仰无关。) “政府的行为”或诸如“当事方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之类的通用措辞可能会引起同样的后果。
如果可以确定某种现象为不可抗力事件,那么它必须是违约的唯一有效原因。在Classic Maritime Inc v Limbungan Makmur SDN BHD[2019]EWCA Civ1102一案中,租船人辩称他们应被免除在大坝倒塌后提供货物装运的义务。上诉法院认为,该条款不是真正的不可抗力条款,而是一项例外条款,而且租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履行职责。因此,即便发生意外和非常事件,当事一方也可能不会被免于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为即使没有发生此类事件该当事人也无法履行义务。
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因合同而异。有些会在适用事件发生期间暂停履行义务(例如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的防止装运条款),有的会引发终止权,有的则可能会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几乎所有条款都要求针对不可抗力事件发出通知。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要求违约方表明它曾作出合理的努力来防止或至少减轻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影响。在Channel Island Ferries Ltd v Sealink UK Ltd[1988]1Lloyd's Rep323一案中,上诉法院认为,任何条款中如果含有提及“有关当事方无法控制”的事件的措词,那么只有在援助方已经采取了所有合理的步骤来减轻其结果之后才能援引它们。
如果不可抗力不适用,那么在问题根源于合同本身,并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情况与合同设定的情况有根本区别的情况下,合约受阻理论可以提供帮助。合约受阻是否适用既取决于事实也取决于合同。
鉴于中国这一主要进出口市场的疫情还将持续一段时间,Hill Dickinson建议贸易商和托运人做到以下几点:
1. 检查适用的不可抗力条文,确定该条文和条款中的所有通知要求是否都恰当;
2. 获取有关问题的信息和证据,并评估特定的延误或混乱是否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或者是否属于别处宣告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
3. 考虑新冠状病毒的传播是否可能影响供应链中的其他设施,并制定应急计划(或触发现有计划);
4. 当收到不可抗力通知时,考虑是否适用,是否需要继续发出不可抗力通知;
5. 考虑并采取适当的缓解措施;
6. 接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