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 红)7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一是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二是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只需录入相关资质证明或单证编号。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材料,只需依法申明持有相关材料。
公告指出,申请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单证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
公告明确,海关监管过程中按照风险布控、签注作业等要求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申请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