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福州市货运物流渠道安全,从8月开始,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合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货代企业整治工作,督促货代企业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并进一步落实“2个100%”,即是否落实收交货物实名登记100%、开箱(包)验视100%。
为巩固整治成果,近日,晋安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联合区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区治安大队和鼓山派出所,对前期督促整改的货代企业办理备案情况进行了回查。检查组检查了多家货代企业,发现5家货代企业仍未办理备案且在违规经营,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罚款1000元,事后5家企业均已缴纳罚款。
对未备案、未落实“2个100%”货代企业的处罚,是提醒从事货物运输企业不要有侥幸心理,应立即备案并严格落实“两个100%”制度。
下一步,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将继续开展联合行动,规范辖区物流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十五条规定: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福建省禁毒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如实、完整填写寄递详情单,核对身份信息,并逐件验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