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截至2018年底,我区铁路运营总里程达1.4万余公里,居全国首位。与区域内铁路事业蓬勃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区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缺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铁路安全方面的管理规定仍是位阶较低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针对高铁安全运行的立法尚属空白;随着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涉及铁路沿线外部安全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呈现出“速度越高、风险越大、隐患越严重”的特点,尤其是在铁路外侧搭建彩钢房、堆放弃土等影响铁路安全运营的行为较为普遍;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无法完全遏制,车站、列车内及铁路线路两侧的社会治安防控形势较为严峻。为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亟需制定出台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加强铁路运营安全环境管理。
据了解,《规定》不分章节,共计三十二条,对铁路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第三条规定,“铁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
针对个别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铁路不仅是铁路系统内部的事,而是公共设施,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认识存在误区,解决铁路安全隐患的主动性不强这一问题,《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和护路联防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
同时,《规定》明确高速铁路建立“双段长”责任制,明确了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记者郑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