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男子高铁“霸座”的消息在热搜榜上持续不下。该事件中,一名男子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强占了同等席别的另一名女乘客的座位,即使乘务长和乘警多次规劝,也拒不坐回自己的位子。此视频在网上流传至今,该男子孙某也被网友们称作“座霸”。
对于近期在网上“火”了的高铁“霸座”男子孙某,24日下午,认证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微博”的@济南铁路消息称,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法对其给予200元治安处罚;铁路客运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其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高铁“霸座”者从“不构成违法行为”到被罚款、限乘
近日,一则关于男子高铁“霸座”的消息在热搜榜上持续不下。该事件中,一名男子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强占了同等席别的另一名女乘客的座位,即使乘务长和乘警多次规劝,也拒不坐回自己的位子。此视频在网上流传至今,该男子孙某也被网友们称作“座霸”。
23日,济南铁路局方面回应了男子高铁“霸座”事件,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
“不构成违法行为”相关言论一出,微博上立马“炸开了锅”,有网友表示:如果按铁路局说法,那么在列车上设定座位号还有啥用?大家可以随便买张票,然后想坐哪坐哪。反正也不违法。
在网友讨论热烈的时候,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接受未来网记者时表示,“铁局部门认为高铁霸座行为‘不违法’,显然是错误的,反映出了铁路部门需要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水平。”
钟兰安指出,涉事男子涉嫌违法。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钟兰安认为,在霸座事件中,当事人孙某无理霸占他人座位,公然欺骗列车工作人员,侵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扰乱列车上的公共秩序,列车乘警应当果断处理,对孙某进行警告,不听警告的,处以罚款或者拘留,以便维护乘客合法权益,维护列车公共秩序。
钟兰安指出,“在这个事件中,缺失的不是法律,而是责任。对于铁路部门不作为的行为,甚至推脱至没有‘法律规定’,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随后,@济南铁路发布“关于G334次列车乘客“霸座”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针对近期社会关注的乘客“霸座”事件,铁路公安部门已对事件调查、取证完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
这一最新处理结果则印证了钟安兰此前的判断与说法。
@济南铁路的情况说明中还提到,铁路客运部门依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铁路内部人士:类似问题或可借鉴航空部门相关处理办法
针对此事,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未来网记者采访时提到,关于高铁占座问题,目前只能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铁路相关法规中无相关规定。
他说,在此次“霸座”事件中,涉事男子没有造成重大伤害、未对列车产生严重影响,如果乘警强制令该男子离开座位则可能引发激烈冲突,而被舆论的指摘的可能是乘警的强制执法问题。出于这类顾虑,不到万不得已,乘警不会采取强制措施。
此外,他认为,这一事件中最开始济南铁路局表示,称涉事男乘客的行为属于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而后,根据铁路公安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取证,才确定了该男子的违法行为。这也说明,判断该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是乘警在当时的情形下可以确定。“没有贸然执法,实际上也是一种对法律的尊重。”
在对这一事件的思考中,该人士认为,铁路部门或许可学习借鉴航空部门的相关处理办法,完善铁路部门治安管理相关法规、条约,进一步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根据去年3月开始实施交通运输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十条,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而其第四十九条则明确指出于在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包括强占座位、行李架等。
对此,钟兰安也认为,这一事件的发生,或许对于我国铁路部门治安管理办法的完善有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