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范对外国航企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中国民用航空局受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撤销的申请或者备案,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经民航局批准。民航局对代表机构的批准实行互惠对等的原则。
根据《办法》,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或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法律责任的,民航局将给以相应处罚。对代表机构的撤销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
《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代表机构未向民航局申请变更登记办理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或者代表、办公地址变更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代表机构批准证书的,民航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代表机构拒绝、阻碍民航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