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发布一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空联盟通用航空(江苏)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报告航空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空联盟通用航空(江苏)有限公司2017年9月18日发生一起航空安全事件,未按要求报告事件信息。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十条的规定,现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下列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第十条规定:事发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件信息,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由局方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