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项目,今年6月1日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共8章50条,旨在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现代化航运服务管理体系。”6月28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去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实施,朝着世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这一宏伟目标,海南自贸港建设正式启航。一年来,海南自贸港建设顺利开局、蓬勃展开。日前出台的《条例》作为目前我国覆盖航运要素最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标准最紧密的地方性航运法规之一,将加快海南自贸港航运发展,助力海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制度创新势在必行
“海南地理位置优越,全球三分之一以上的国际贸易都要通过南海航线,发展航运业所需的自然资源丰富。过去,我国实行较为严格的航运管理制度,大量中资船舶受税收环境、金融环境等因素影响,选择在境外注册,悬挂外国籍旗帜航行。”赵志东表示,近些年,国家有关部门和地区为了吸引中资船舶回国登记,在航运管理制度政策上进行了较多探索和突破,但实施效果均不太明显,主要还是受现有法律制度限制、配套政策制度不足和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等方面的原因。为进一步发挥海南航运业后发优势,航运制度改革创新势在必行。
“航运业航运要素多、产业链条长,彼此相互关联影响,较难通过推动某个或者某些要素聚集来实现产业发展,而《条例》借鉴国外立法实践,以系统的观念搭建起各个重要要素领域的基本制度框架,将有力提升海南航运业综合竞争力。”海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郑勇介绍,《条例》在起草过程中计划突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达到30多部,实质性创新条款20多条。特别是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制度、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质量控制制度、允许外籍人员参加自贸港船员培训考试制度等众多制度均是国内首创。
“《条例》中还提出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国际船舶(包括外资船舶)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和施工作业。”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志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解释说,“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对外资船舶放开了海南省内的运输和水上施工市场,这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我们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实施更加开放的船舶运输政策’的具体举措。”
抢抓风口“加速跑”
洋浦,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样板间”。自海南自贸港建设启动以来,洋浦航运业抢抓“风口效应”,乘势而上,迎来发展“加速期”。
一年来“中国洋浦港”为船籍港开展国际登记的船舶数量从无到有,截至目前,新增登记船舶28艘,新增国际运力约475万载重吨,占全国新增国际运力的32%;自去年6月1日起,仅用了3个月的时间便跻身“30万吨级巨轮俱乐部”,共登记有9艘30万吨级国际船舶,均为超大型油轮。今年1—5月,在其他国家疫情出现反弹,影响全球供应链的情况下,洋浦港集装箱量仍增长57.27%,水路货运量增长4.8倍,水路货物周转量增长23倍。
一年来,海南海事部门牵头,税务、海关等部门积极参与,集中力量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集成创新,重点从研究船旗国特殊监管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优化船舶入级检验服务环境,优化船员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制度的改革创新,加快自贸港关键政策落地实施,打造制度集成创新高地。
2020年11月,海南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登记程序规定》,在优化审批流程、简化申请材料、压缩办结时限以及便利船舶换籍等方面开展创新性探索,形成了一套比现行船舶登记程序更加高效便捷的船舶登记新程序。
在办理第一艘国际航行船舶“中远海运兴旺”轮过程中,办理时间只用了3个工作日,经办18个事项、16本船舶证书文书,减少材料30余项,减幅达40%以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第三艘国际航行船舶“远东海”轮,建成当天就办结所有海事、船检、交通港航政务服务事项,刷新了全国船舶整体登记纪录。
“《条例》的发布,将打造更加有利于海南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法律环境。”李志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是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关于便利航运发展的制度设计要求转化为实际举措的配套性法规,系统性提出了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航运服务等众多领域的制度条款,将为推动海南自贸港国际航运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良好的法律基础。
夯实发展安全基础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海南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坚决做到在安全本质要素上不打折扣,加强事前管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一系列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吴平生表示,随着《条例》实施和信息系统建设,自贸港将逐步形成高效、便捷、优质的船旗国特殊监管模式,为自贸港航运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据吴平生介绍,《条例》明确了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四种情形,从源头上杜绝高风险船舶在自贸港登记;授权国际上高水平的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的法定检验,筑牢防范低质量船舶流入的安全屏障;建立船舶综合质量评价制度,设立安全评价指标,定期对船舶、航运企业、船舶检验机构和船员进行安全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到位的机构或人员,取消其相关证书或停止对其授权;建立船舶国籍登记强制注销制度,规定船舶存在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不符合登记资格要求、检验证书失效3个月以上等七种情形之一时将被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被注销国籍的船舶将无法继续营运。
此外,吴平生指出,《条例》全面梳理国内船舶登记工作中碰到的难堵点问题,在遵循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下,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船舶登记服务管理经验,建立了一套与内地相比具有较大不同的国际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
吴平生介绍,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放开市场准入。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外国船检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是优化政务服务。放宽船舶名称的取名限制,允许使用英文船名。三是明确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格式文本。四是建立了临时船舶登记制度。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解决了船东快速融资的需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制度解决了进口船舶转旗需要停航的难题。
构建一流营商环境
“《条例》的出台将推动航运要素加快向海南聚集。”李志强表示,鉴于海南自身的经济结构特点,要以较大的物流规模支撑现代航运服务要素集聚,显然不适合海南航运服务业发展的现实。因此,海南在现代航运服务领域发展应找到新的抓手形成新的产业拉动效应。
国际船舶登记业务作为航运服务链条上的高端业务,催生的是航运金融、船舶经纪、船舶管理、海员劳务、海事法律、政策咨询以及技术标准等以知识密集型为代表附加值高的高端航运服务业,能更有效地吸引航运企业集聚海南,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产业集群成型,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重要保障。
“《条例》还将加快推进航运制度集成创新,构建有利于海南航运业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李志强说,国际船舶管理制度创新涉及航运、税收、金融、财政、法律等多领域的综合配套制度改革。海南对标国际航运一流营商环境,以“自由便利”为着力点,在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突破,最终形成了与国际接轨、具有一定国际国内竞争力的海南自贸港航运管理新制度体系。随着《条例》的落地生效,将更加有效推动海关监管体制、财税体制、金融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以及航运物流等体制衔接演进,打造出更高层次的航运营商环境,形成自由贸易港体制机制集成创新的典范。
“《条例》中明确了税收、金融、外汇、进出境等方面支持国际船舶及其配套产业发展的措施。”郑勇介绍,对这些涉及国家事权的内容,国家已经授权实施或政策即将落地的,《条例》中予以明确和固化;还未授权实施的、政策未落地的,采用援引性规定,增强《条例》的前瞻性和开放性,为未来发展完善预留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