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艺)海南省政府2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下称《条例》),《条例》在多方面进行创新突破,提出了国际船舶可以从事海南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和施工作业等创新条款。
《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这是中国覆盖航运要素最全、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标准最紧密的地方性航运法规之一。
海南海事局副局长吴平生介绍,《条例》建立了一套与内地相比具有较大不同的国际船舶登记新制度体系。在放开市场准入方面。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自然人也能成为国际船舶的登记主体;在优化政务服务方面,允许使用英文船名,用“船舶技术参数证明”代替“船舶检验证书”作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材料,解决了船舶登记与船舶检验“谁先谁后”的历史性难题。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李志强指出,《条例》中提出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国际船舶(包括外资船舶)可以从事省内沿海水域水路运输和施工作业,是对现有管理制度的一次突破,在中国尚属首次。
海南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郑勇介绍,《条例》改革创新力度大,特别是船舶登记申请材料采取格式文本制度、临时船舶登记制度、船舶质量控制制度、允许外籍人员参加自贸港船员培训考试制度等众多制度均是国内首创。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赵志东介绍,目前超过80%的全球货物贸易量都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航运业也成为世界各知名自贸港的标配支柱产业。海南发展航运业所需的自然资源丰富,海南自贸港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等多种法规制定权为航运制度改革创新预留了巨大空间。
李志强表示,《条例》系统性提出了船舶、船员、营运、进出境、税费和航运服务等众多领域的制度条款,将为推动海南自贸港国际航运高质量发展奠定更加良好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