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记者从国家海事局获悉,为做好船舶安全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行为,国家海事局组织起草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再次向各相关航运企业、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可于6月27日前反馈。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在报告情形、报告方式、报告时间和内容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规范。该《办法》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等行为,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办法》指出,船舶驶入或驶出码头、泊位、船舶修造厂、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装卸站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人员上下、修造、作业、物资补给或者污染物接收的,应当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
《办法》要求,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水网水域的船舶应通过主管机关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首次报告前应先在信息平台或系统进行注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船舶注册信息的审核,审核完毕后予以注册,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法》明确, 船舶应于4小时前向预计驶离或抵达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但提前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航程不足4小时的,应在驶离的同时报告进港信息。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抵达后立即报告出港信息。重大活动期间,船舶应根据活动期间特殊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
《办法》强调,海事管理机构应与相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AIS、VTS、CCTV、港口调度和客运售票系统等多种手段收集船舶航行动态、载运货物和在船人员信息,保障监督检查质量和效果。对存在谎报、瞒报船舶进出港信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不准确等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