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南省“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5月9日,海南省“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开展全省“三无”船舶清理整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告》指出,为有效防范打击海上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治安秩序及生产秩序,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委、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三无”船舶进行清理整治。
《通告》明确,此次清理整治的范围为在海南省管辖海域航行、停泊的“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套用合法或伪造渔船船名、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书的,均按照“三无”船舶处理。在海南省内的无证经营修造船厂、环境影响评价不达标的修造船厂、违规修造无合法手续船舶的单位和个人等均纳入此次清理整治范畴。
《通告》指出,凡属清理整治范围内的“三无”船舶,船主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在指定位置集中停靠,听候处理。“三无”船舶应当编挂治安识别号牌,治安识别号牌是对“三无”船舶治安监管的重要措施,不是承认“三无”船舶合法。“三无”船舶所有人要逐一签订《承诺书》,严格遵守承诺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据了解,修造船厂(点、作坊)严禁违法违规开展生产活动,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对拒不服从管理或经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三无”船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并统一拆解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船舶所有人自行承担。各市县(区)政府、洋浦管委会以及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