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和鼓励福州市航运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航运业经营环境,日前,福州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在今年8月福州市出台的《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基础上联合印发了《福州市促进航运业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此次出台的《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延续了2017年《奖励办法》的奖励条款,但将新增船舶运力奖励标准从原来的65元/载重吨提高至100元/载重吨,并在全省范围内首次提出对航运企业新增建造且符合《闽江江海直达运输及船型研究》的内河标准运输船舶与江海直达标准运输船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高达500元/载重吨。此外,此次修改还扩大了奖励认定范围,删除了原《实施细则》中奖励扶持范围“不含省属企业”的规定,将已下放福州市管理的原6家省属航运企业纳入奖励扶持范围。
《奖励办法》及其《细则》的出台,将有力推动闽江航运发展,促进福州市运输结构调整及航运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