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了《上海市落实2019年港口建设费减负政策措施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上海港范围内向上海海事局缴纳的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将退付缴款人(以《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抬头为准),退付金额为《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缴费金额的20%。
据悉,缴款人在完成缴款间隔一个自然月后可申请资金退付,可分批申请,并于2020年3月1日前完成2019年度全部退付申请,过期不再接受申请。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终止。该办法规定,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