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下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以下简称《宣誓办法》),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宣誓办法》,上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表决通过,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都应当按照统一誓词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办法》还对由市和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仪式的方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宣誓仪式应当在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以体现向宪法宣誓的庄重性、严肃性和公开性;二是根据任命的不同对象和情况,可分别采取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的方式,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记者 祝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