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根据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
目前,在我国282个设区的市中,只有49个享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而目前,设区的市普遍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为此,草案规定,所有设区的市都享有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但就立法权限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介绍:“可以就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建议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省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目前我国授权立法制度比较原则,草案增加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针对司法解释过多过滥的问题,草案规定法律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愿意;同时明确高法、高检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草案还就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等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