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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冤假错案折射下的司法沉沦

www.jctrans.com 2013-1-22 11:33:00 三湘都市报

导读:17年前,浙江萧山发生一起抢劫命案,5人涉案被判死缓。2012年,当地警方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新的线索,真凶随之浮出水面,遂认为上述案件的判决可能为误判。19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已于1月4日对此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

  17年前,浙江萧山发生一起抢劫命案,5人涉案被判死缓。2012年,当地警方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新的线索,真凶随之浮出水面,遂认为上述案件的判决可能为误判。19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消息称,已于1月4日对此立案复查,并将“有错必纠”。

  历史总是惊人地相似。最高人民法院曾痛心疾首地指出“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言犹在耳。对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的反思和震惊仍在人们的心中久久不曾退去时,又发生了浙江萧山“误判”冤案。就刑期而言,萧山命案的“涉案人员”比佘、赵二人更冤。迟到的正义永远无法弥补司法“失误”下对无辜者造成的伤害,而这些改变个体命运的冤案,也是对中国司法界的沉重一击。

  曾经令人惊愕的冤假错案似乎并不能形成有效的“前车之鉴”,类似的冤案总以不可思议的姿态一个又一个地展现在人们眼前。司法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程序、手段的非正常状态下,已经失去了它的正义性。

  无论是佘祥林案还是赵作海案,以及这次得以昭雪的萧山抢劫命案,我们都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公安机关在没能获取更多、更重要和全面的证据之下,便将“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推定。而萧山命案当初高院二审将两死刑改死缓,就说明案件有蹊跷,但在没有遵循“疑罪从无”的前提下,没能进一步调查取证,从而有了今天的“有错必纠”。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这种相沿成习的“疑罪从有”基调,成为冤假错案丛生的思想根源,将原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冤假错案变成了“铁案”。

  我国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旨在扭转过去“宁枉勿纵、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但这一法治原则和思想没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相反,由于“命案必破、官无悔判”等急功近利、敷衍塞责的司法理念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导致从公安到检察,再到法院,都没能坚持“疑罪从无”的正确司法原则,造成了司法及个体的悲剧。

  从青年到中年,冤案中的“罪犯”们付出了肉体、精神的双重悲惨代价,漫长的牢狱生涯毁了他们的一切,十几年后以清白之身获释,却再也无法拥有正常的生活。而在这种个体的惨痛面前,司法的翻云覆雨手怎么也不可能抚平他们的创伤,给予他们一个可以重来的人生。萧山命案目前正另行组成合议庭,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争取有错必纠。按常理与法理,造成冤案者不仅应“纠”,更应“究”,但一起去年就已经发现的错案,却时至今日才予以公布,且据消息称,当年参与案件者现在均已为高官,不难想象案件澄清后在“纠”与“究”的过程中的困难度。

  冤案一再发生,悲剧一再酿成,在司法理念、管理体制、法律制度等的漏洞下,个体尊严、人格、命运如“风中飞絮”般轻飘,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又何尝不是在这种失去对生命敬畏的状态下与个体命运一同沉沦? 

本文关键词:司法,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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