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7月31日,两个月内,全省共检查寄递物流业经营户4279户,其中无证无照经营户563户,责令整改510户,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案件95件。”近日,云南省工商局行政约谈了23家寄递物流企业,要求全面推进“”3个100%落实。据介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必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状
快递业投诉有上升趋势
近年来,云南省快递业发展迅速,同时寄递物流企业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从业主体复杂、服务不规范、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业恶意竞争、自律薄弱等,消费者利益不时受到损害,快递行业投诉有上升的趋势。
今年6月以来,省工商局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在全省开展寄递物流业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寄递物流行业经营行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变更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事项的快递企业依法予以规范,对无证无照从事快递业务的依法立案查处;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设定的审批事项,严把市场准入关,无快递业务经营前置许可的,一律不予登记。
要求
12条规定3个“百分百”
云南省工商局要求寄送物流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业务操作制度,按照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格执行“100%先验视后封箱、100%寄递实名制、100%X光机安检”,保障寄送渠道安全。
本次行政约谈会议,省工商局就寄递物流企业经营还提出12点具体要求。根据《邮政法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规定,快递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另外,各寄递物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公示信息年报,按照要求公示年报信息,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和延续等信息。
在经营活动中标明寄送物流企业真实名称和标记在快递经营活动中经营单位,必须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让消费者明白消费。明确告知消费者快件寄递的收费标准、寄递时间、快件安全和损坏责任划分及赔偿等事项。
寄递物流业务4“不得”
1不得夸大宣传
不得在宣传中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不得超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开展快递业务。
2不得设霸王条款
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寄递物流企业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获得赔偿等权利的规定,从而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3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寄递物流业务过程中,消费者身份证号码、电话、家庭(单位)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进行收集、使用。寄递物流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严格保密,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不得推诿推卸消费者纠纷
建立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首问责任和赔偿先付制度。寄递物流企业承担信件类快件、物品类快件从收寄到投递的全过程和快递增值业务中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负有消费维权首问责任义务。发生消费者纠纷时不得推诿、推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