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云才
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7月29日审议并获通过《南京市邮政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7月31日《新京报》)
俗话说“事不过三”,快递员送一个包裹如果送了两次仍没人接,心里确实会有些窝火,也确实浪费了劳动。须知,现在的快递员几乎都是拿的计件工资,整天高负荷地奔波于各楼栋之间,对于他们来说,“时间就是金钱”绝无半点夸张。媒体早两年就报道过“双十一”期间有个别快递员过劳死的事件,人们实在应该尊重和珍惜他们的劳动,不应让他们白跑腿。从这个角度来说,《南京市邮政条例》规定“快递三次要加钱”,似乎很有道理。
然而转念一想,“快递三次要加费”的规定又怎么操作呢?虽说该条例明确,“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似乎考虑已很周全,但一种显而易见的情形是,如果快递员说已送上门三次,而收件人只认可送了一次,又如何解决其中的争端呢?换言之,“扑空两次”谁来证明、怎么证明?是调看监控录像,还是由门卫、邻居甚至过路人签字证明?总不能由快递员自说自话吧?
另一个问题是,有了额外收费的利益驱动,快递员会不会故意扑空呢?也就是说,趁你没在家时故意来投递;或者,打电话试探得知你没在家,他故意说自己送到门口扑空了;更多的情况可能是,轻轻敲了你家门两三下,你没听到,他就扭头走了,反正扑空两次会加费嘛!如此,岂不造成投递、收件双方纠纷不断?哪个部门有那么多精力去调处可能多如牛毛的小纠纷呢?
或许有人会说,不能把快递小哥预想成唯利是图的从业者,他们都是有职业道德约束的,快递企业也会加强员工管理,因此不必担心其存在故意扑空。可即便如此,“快递三次要加钱”在逻辑上也很难站得住脚。一方面,消费者已为快递服务付费,将包裹及时准确送到,是快递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既然“有物自远方来”,收件人一般不可能故意让快递员扑空。其之所以扑空,往往是出于某些客观原因。既如此,“快递三次要加费”只不过增长了快递企业的收入而已,并不能有效地形成惩戒效应,降低“扑空率”。
更主要的是,有了这一规定,快递企业可能失去提高投递效率的动力。本来,他们可以找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合作,或者设置便利取件点、取件箱等,藉以保障有效投递,减少扑空次数。现在有了“快递三次要加钱”,其完善设施、寻求合作以提高投递效率的主动性可能大大降低,这对于整个快递行业和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
因此,南京将推行的“快递三次要加费”的新规定值得商榷,不见得是个好办法。个别地方试试可以,在相关配套举措成熟之前,不值得大力推广。事实上,快递企业若真要降低“扑空率”,办法是很多的。现在通讯和网络技术已颇发达,拨一下手机、上一下微信,就能知道收件人在不在家,何至于多次上门投递扑空?如果快递企业能想方设法整合社会资源,将快递的触角有效延伸,那更能提高投递效率,何必一定要用额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呢?那可能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