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立梁 通讯员井岩
近日,天津空港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电子企业进口的工业用碘化钾进行检验时,发现商品外包装未印明“仅用于工业用途”相关字样,并且企业无法提供标明该商品实际用途的证明,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70号公告)明确规定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对此,该局第一时间通知企业保持货物和包装原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和销售。
碘化钾是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之一,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和食用盐中碘的使用。食品用添加剂有效物质含量高,有害物质含量在规定的范围内,对人体不构成危害;工业用添加剂有效物质含量低,杂质(包括有害杂质)多,不可用于饲料、食品、化妆品等。工业用途的碘化钾对人体有害,可引起皮肤红斑、关节疼痛淋巴结肿大等症状,长期服用可出现口腔、咽喉部烧灼感等碘中毒症状,过量碘化物对胎儿及孕妇也有毒副作用。工业用添加剂流入食品环节,不仅会对人体造成伤害,也会引起社会恐慌。
检验检疫人员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要及时了解国家对工业用和食品用添加剂的相关政策,针对工业用添加剂,企业在报检时要提供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并要求发货方在商品外包装印明“仅用于工业用途”字样,避免因不合格情况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