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山 陈钊鹏
2015年以来,受益于国内庞大的消费市场,以境外消费品销售为主要内容的跨境电商出现了井喷式发展,无论是传统百货还是天猫、京东、亚马逊等网商,甚至包括腾邦等传统物流商纷纷开展B2C跨境电商业务,销售规模和品种类别对传统一般贸易产生了极大的冲击。
2016年4月,财政部等部委开始规范管理进口跨境电商,对保税模式实施包括征收综合进口税、正面清单管理、通关单管理等若干管理措施。其中,通关单管理成为跨境电商业界公认的“难以逾越的门槛”。如何平衡促进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和商品质量监管要求,成为摆在检验检疫机构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立足于“放、管、服”,优化跨境电商质量监管,既支持创新发展,激发活力,又合理有效监管,防范风险。
依法行政,“放”出经济活力
5月15日,质检总局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新政中跨境电商商品的货物属性,检验检疫部门据此应当实施检验检疫。入境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对象清晰,程序明确,执行过程也相对简单,而如何对跨境电商商品实施进口检验就相对复杂。
笔者认为,可以严格按照《商检法》第六条规定,以合格评定程序组合形成的合格评定活动(不是狭义的“抽样检测”)完成对跨境电商商品的检验,而合格评定活动的依据,针对跨境电商商品的特殊情况,除类似婴儿奶粉、保健品等特殊类别外,应按照《商检法》第七条规定,由质检总局指定,可以包括商品原消费地技术标准以及供应链的要求。通过严格依法行政,为新经济“放”出新动力。
适应新经济,“管”住关键环节
由于跨境电商进口的消费品是经营企业采购自原消费地,经营企业一般在国内没有取得授权经销资格,判定产品是否原厂原产,可能品牌商自己一时也难以确认。近期,国内知名跨境电商“蜜芽宝贝”暴露出来在纸尿裤、安全座椅等方面的问题,核心就在于整个供应链扑朔迷离,货品来源不清,造成消费者极大的困惑和不信任。
由此可见,跨境电商产品的质量监管关键环节是供应链监管。作为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供应链进行监管,类似国内食品监管的索证索票制度,所有进入保税区并将以跨境电商方式进入国内消费领域的商品,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完整的供应链备案,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在原销售地的采买过程以及运离该国(地区)的过程记录。针对跨境电商的这种特殊贸易流程,通关单签发依据也可以进行针对性调整,研究以供应链备案替代一般贸易合同、发票。通过对供应链的严密监管,既便于检验检疫机构将来通过国际协作确定产品的真伪,又可以适应新贸易业态发展的需求。
为消费者负责,服务看得见
“人民质检,质检为民”,检验检疫工作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确保经营者依法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针对跨境电商的特点,有必要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服务:第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监督电商平台在显著位置,以明显文字披露产品质量标准与中国质量标准不一致,消费者必须在确保了解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购买。第二,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基本上没有中文标签,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监督电商平台在网络平台上提供产品的中文图文说明供消费者查阅。第三,由于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B2C跨境电商产品不进行强制抽查检测,所以应当禁止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使用“国检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等误导性语言,不得出现检验检疫通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误导性图案等。
发挥自身优势,创新监管方法
检验检疫机构应发挥涉外质量监管部门的独特优势,在供应链备案的基础上,实现对跨境电商商品的有效监管。一是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商商品质量投诉平台。通过直接受理和处置质量投诉,可以帮助消费者积极维权,直接展现质检为民的良好形象。二是以涉外商品质量监管者的身份,加强与产品实际销售国家质量监管机构的执法合作。通过国际执法协作,监督商品符合所在国质量标准,如果发生不符合所在国标准的情况,应一方面向国内消费者发出消费警示,监督电商平台下架,一方面应通报所在国监管机构,启动核查乃至召回。三是利用信息优势,向国内消费者乃至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跨境电商商品主要来源国质量标准的中文参考译本,并提供中外标准差异说明,强化服务职能。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高质量的商品是跨境电商得以起步和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基础,监管者和从业者唯有共同努力,有效确保产品质量,才能使跨境电商真正地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