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邮政局网站消息,国家邮政局就《邮件快件收寄验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验视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发现有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等9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收寄。《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用户交寄易碎或有防潮、保鲜、保质期限、限时送达等特别要求的物品,应当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注明,并当面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说明情况;用户违反本规定,未如实说明交寄物品名称、类别或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限寄物品或其他不安全的物品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新)
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可不予收寄
1.用户拒绝当面验视的;
2.用户填写的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不完整的;
3.用户在邮件详情单或快递运单上填报的内容与其交寄的实物不符或填报的内容模糊,并且拒绝修改或重新填写的;
4.用户交寄禁寄物品或使用的封装材料、填充材料属于禁寄物品,或者在封装材料、填充材料中夹带禁寄物品的;
5.用户未按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的;
6.用户交寄限制寄递的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7.用户交寄的邮件、快件不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或不能确保内件安全的;
8.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