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白若雪
昨日,记者从厦门海关获悉,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明确自12月11日起允许区域内企业开展境外及境内(区域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意味着此前厦门等地的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
公告明确,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开展来自境外及境内(区域外)的维修业务,境外待维修货物以保税方式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境内(区域外)的待维修货物则在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区域内企业也可开展内销产品的返区维修业务。
据悉,新规定在总结厦门等地海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的保税维修监管制度进行了三个方面的突破:一是打破了区域内企业只能承接出口机电产品售后维修业务的限制;二是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区域内企业可视需求将维修货物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三是将维修业务核销周期由一年延至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