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进境物品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具体内容是关于规范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进境物品检验检疫工作。
《公告》要求驻华机构以本机构使用为目的进境的物品(包括生活用品和食品)按照本公告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需应相关材料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于动植物及其产品、水果、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都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取得相关许可。未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且中国无相应禁令或无重大动物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驻华机构应事先向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准予进境。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79号)同时废止。
以下是《公告》原文:
为规范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进境物品检验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驻华机构以本机构使用为目的进境的物品(包括生活用品和食品)按照本公告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二、物品进境时,应持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中文公函,内容包括物品的用途、总数(重)量、原产国家或地区、所有物品均为本机构使用的声明。
(二)提(运)单、装箱单、物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其中物品清单需要有中文翻译注释。
(三)入境货物报检单等其他资料。
需要事先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物品,还应提供相关审批或备案证明;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三、以下物品进境,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照规定提前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审批或备案:
(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二)动物、动物产品、水果、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取得相关许可。
(三)来自尚未获得中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且中国无相应禁令或无重大动物疫情的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驻华机构应事先向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部门或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通过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准予进境。
(四)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五)其他需要事先办理审批或备案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以下物品不得进境:
(一)中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口的物品。
(二)质检总局禁止进境的动植物疫病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有重大动物疫情国家或地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五、驻华机构应如实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境物品,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查验时,核对进境物品品名、数(重)量等信息是否与报检的物品清单一致。对生活用品以及预包装食品,免于实施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免于加施中文标签;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物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对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及其他检疫物,按规定实施检疫。
七、驻华机构以本机构使用为目的进境的物品,仅限于本机构内部使用,不得进入社会流通环节、不得用于销售等其他用途。食品安全责任自负。
八、质检总局关于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进境准入信息、需办理检疫审批的产品种类信息等,可在质检总局官网的公开信息栏中查询。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年第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