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常熟检验检疫局在对一家出口食品添加剂企业现场监督检验时发现,该批食品添加剂仅标注了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标识要素不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要求,出口食品添加剂标签须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配料、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字样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其他要求。发现这一情况后,检验检疫部门当即对企业进行了规范宣贯,要求企业立即整改。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完善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督法制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在2011年4月8日出台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出口食品添加剂标签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强调“食品添加剂”字样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包装上,避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出口食品添加剂企业,为了自身货物在口岸查验时顺利通关,标签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标识。除此之外,出口食品添加剂企业还应建立质量信息档案,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宗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