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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邮政管理局详解新《江苏省邮政条例》

www.jctrans.com 2014-5-4 14:34:00 中国徐州网

导读:4月24日,市邮政管理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3月1日起实施的新《江苏省邮政条例》。

  4月24日,市邮政管理局在新城区徐州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3月1日起实施的新《江苏省邮政条例》。

  单位应设立快递接收场所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孔亚明说,刚刚实施的《条例》是我国邮政行业第23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商用写字楼的产权人,应当在主出入口或者楼房地面层设置接收邮件的收发室等接收邮件场所。无法设置邮件接收场所的,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不得无故阻挠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进入。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收发人员和邮件代收人接收邮政企业投交的邮件时,应当面核对,签收给据邮件,并对所接收的邮件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递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邮件或者私揭邮票。对无法转交或者误收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由于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延误而导致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快递业务。

  小区没有信报箱或信报箱损坏 物业应代收代转

  住宅小区一直存在投递难问题,《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有代收、代转邮件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代收、代转邮件:(一)尚未设置信报箱的;(二)设置的信报箱因失修、破损等原因无法投递或者影响邮件安全的;(三)信报箱设置于门禁内,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投递邮件的;(四)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无法按址当面投交邮件,收件人同意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

  孔亚明说,这不仅提出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投递提供便利,同时明确和业主有代收、代转物业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代收、代转邮件,而且细化了不受合同约定限制的几种情况,增加了条文的可操作性。

  用户签收邮件快件时有验视权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投交包裹和给据印刷品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确认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应当予以签收;发现外包装破损等异常情况时,有权要求当面开拆验视,对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的,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邮政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快递业务。

  孔亚明说,用户使用邮政、快递服务产生纠纷时,首先可以向当事的邮政、快递企业进行投诉,如果对当事邮政、快递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直接拨打025—12305或者登录徐州市邮政管理局的官方网站申诉。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国有、民营、外资邮政、快递企业进行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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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邮政管理局,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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